广西律师在线咨询 杨海英 13207774412:诬告陷害罪该如何认定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8-11 11:01) 点击:205 |
广西律师在线咨询 杨海英 13207774412:诬告陷害罪该如何认定? (一)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、客体要件不同: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;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。 2、主观方面不同: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;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。 3、客观行为不同: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,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;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,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,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。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,但并不告发,而是私下散布,旨在损害他人名誉,就构成诽谤罪。 (二)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1、客体要件不同: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;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。 2、对象不同: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;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、申诉人、批评人与举报人。 3、主体不同:前者是一般主体;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 4、行为表现不同: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,作虚假告发;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、假公济私,进行报复陷害。 5、目的不同: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;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、申诉人、批评人,利用职权、捏造犯罪事实,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,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,应定诬告陷害罪,不定报复陷害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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