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杨海英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处理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11-09 16:31)    点击:363

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处理?

 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:

  一、离婚后,双方未再婚,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,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一方起诉离婚后,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。

  二、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,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,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,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。

  三、解除非法同居时,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、教育和财产分割,应本着照顾妇女、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。

  四、解除非法同居,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,原则上由母方抚养,如父方有条件的,母方同意,也可由父方抚养。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,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。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,须征得另一方同意。

  五、解除非法同居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按共同财产处理。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,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,按最高院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处理。

  六、解除非法同居时,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、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、债务,可按共同债权、债务处理。

  七、解除非法同居时,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,分割财产时,应适当予以照顾,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。

  八、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,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,可按《继承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。

  九、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,应按照《婚姻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等和其他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杨海英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人身损害  债权债务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海英律师,杨海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杨海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207774412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杨海英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钦州律师 | 钦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杨海英律师主页,您是第28632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