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杨海英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11-09 16:34)    点击:679

不许离婚的情形包括什么?

  一、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

  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,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,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

  但是在此期间,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,不在此限。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也不在此限。

  二、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

  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,第一次起诉时,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,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,此后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,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。

  三、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

  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,这么做的目的,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,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,增强部队战斗力。有的人可能认为,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?婚姻自由的确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。但是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,国家对军人婚姻,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。

  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,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,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,对此,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。

  但我们注意到,《婚姻法》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,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,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?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: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在这种情况下,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,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。

  四、对精神病人、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

  对于精神病人、植物人等离婚问题,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。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,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,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。婚前隐瞒了病情,婚后经治不愈,应做好工作,准予离婚。

 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,结婚多年,生育子女的,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,做好思想工作,以不离为宜。如确系久治不愈,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,经对方、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、医疗、监护等问题后,可准予离婚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杨海英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人身损害  债权债务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海英律师,杨海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杨海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207774412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杨海英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钦州律师 | 钦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杨海英律师主页,您是第28632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