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因战略调整,进行部门重组,公司人事传达:有其他意向部门约谈重新面试并符合要求的,转新岗位继续留用;无约谈或面试不合格或面试达不成一致的,给予经济赔偿。事后本人与人事达成一致,人事催办离职和赔偿手续,因个别结算标准人事未能给出明确答复,决定确定后办理相关手续。第二天,公司约谈,表示之前的赔偿政策传达有误,符合岗位要求且不服从新岗位安排的,视为自动离职,不予赔偿,且表示与本人重新约谈,本人符合新岗位要求,但新岗位薪酬标准较之原岗位下降了1200元,此时本人尚在合同期内,请问公司些举是否合法?如果不合法,如何赔偿? |